江国华 曾林翊晨 || 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创新性贡献
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曾林翊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讲师。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对马克思主义立法思想的发展作出了创新性贡献。在本体论层面,这些重要论述立足于国家政治活动的宏观视野,深刻回答了“立法是什么”这一基本理论问题,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的本质;在认识论层面,这些重要论述立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认识论,创造性地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等认识论命题,从法律的辩证关系中揭示法律认知的内在逻辑;在方法论层面,这些重要论述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创造性地提出“统筹兼顾”的立法方法论;在价值论层面,这些重要论述强调立法要以人民为中心、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从而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立法的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动国家立法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新时代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立法思想为指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其中,习近平关于党和立法工作、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立法与改革、立法质量与良法善治、全面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和立法工作的本质特征与内在取向,契合了人民立宪的精神原旨。这些富有哲学洞见的重要论述在立法哲学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等方面具有重要创新性贡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入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何建设以及立法工作如何进一步开展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成为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党和立法工作的关系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习近平在总结党领导立法工作历史与经验的基础上,对党领导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精辟阐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2015年2月,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指出:“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2021年10月,习近平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这些重要论述诠释了“党的领导是立法工作的先导和指引”“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等重要命题,集中阐发了党的领导与国家立法工作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相互促进的基本关系,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本质上的一致性。
(二)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党的二十大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习近平高度重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与依法立法工作,就此作出了诸多重要论述。
科学立法是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基本内容,体现了立法工作的科学属性。他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建章立法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这些重要论述阐释了科学立法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揭示了科学立法的内涵要义和客观规律。
民主立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属于人民的根本性质。习近平指出:“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由此揭示了民主立法的深刻内涵。在民主立法的实现途径方面,习近平指出:“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在民主立法的政治功能方面,习近平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这些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民主理念。
依法立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习近平高度重视依法立法,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习近平明确指出:“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这些重要论述,彰显了习近平立法思想在立法认识论上的跃升和创新。
(三)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深化改革开放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改革必然意味着立法的“破旧立新”。习近平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就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凡属于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二是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领推动改革。立法引领推动改革,是对立法与改革关系的深化认识,也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原则的实际贯彻。立法不仅要对改革成果进行经验性总结,更要对改革路径进行法治化设计。习近平就此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三是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要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既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治,又通过更完善的法治保障各领域改革创新,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立法工作因应改革、引领改革、推动改革的规律。
(四)提升立法质量
提升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为了提升立法质量,“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同时,必须打破部门利益、局部利益,全面协调各方利益,才能实质性提升立法质量。
在立法哲学上,本体论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立法是什么”;在中国语境下,立法本体论的核心问题就是“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围绕这一理论问题,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百年探索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立法实践,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立法“是什么”的本质,创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其创新性集中体现在对于三个基本命题的阐述上:
(一)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习近平立足国家政治活动的宏观视野深刻回答“立法是什么”的问题,把立法工作与国家政治有机联系起来,他指出:“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这一站位与阐述,对立法工作的本质属性作出了独到贡献:
其一,创造性地将立法定位于政治,赋予了立法以政治哲学的本体地位。习近平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这表明,立法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特别是在法治成为普遍政治理想的背景之下,立法工作直接关乎国家资源配置与社会关系调整,对国家政治哲学及其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其二,创造性地揭示了立法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之间的辩证关系,赋予立法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本体地位。习近平强调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立法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党中央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其他形式立法也要贯彻这一要求,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所有这些要求,鲜明地赋予了立法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本体地位。
(二)“党的领导与人大主导有机统一”构成中国立法体制的基本内核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反映到社会主义立法工作上,就是党在立法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法定立法机关,在立法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党和立法机关的地位,生成了立法工作中“党的领导与人大主导有机统一”的理论命题。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反复强调和深刻阐发了党的领导与人大主导的统一关系,对立法工作作出了创新性理论贡献:
其一,创造性地将党的领导设置为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法定程序,厘清了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的基本内涵及其差异性。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定位为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程序的领导,由此区别于人大对具体立法工作的主导,从而明确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并非干预或直接指挥人大的立法工作,而是政治、思想与组织领导。
其二,创造性地提出人大主导立法是党领导立法的必要制度支撑,从而坚持和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立法体制中的重要性。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是党领导立法的重要制度支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这些重要论述,明确阐释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其三,创造性地提出“党的领导与人大主导”有机统一的实施路径。习近平就此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原则、法治方式,实现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牢牢把握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着力点,确保立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三)立法是“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国家意志”有机统一的过程
从党领导立法的百年历程看,党始终将“为谁立法”“立什么法”“如何立法”作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核心关切,着力解决立法的性质、方向和效果问题。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系统论证了立法是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三者有机统一的过程,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立法的本质,从而在本体论层面作出了创新性贡献:
其一,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国家意志是对立法活动的三位一体的判断标准,肯定了立法在政治哲学上的本体地位。马克思主义所指的人民意志,是指那些在社会实践中本质上反映历史发展方向的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和情绪。党的主张则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中国人民的利益与意志而提出的国家发展和治理的政治主张。因此,人民意志、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具有本质上的高度统一性。习近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的民意基础,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是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进而肯定了立法在政治哲学上的本体地位。
其二,创造性地提出党的主张要对全体人民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先上升为国家意志。“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在具体落实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基于这一制度原则,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系列论述系统论证了人民意志、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其三,创造性地提出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从而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些重要论述都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地位。
在立法哲学上,认识论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如何认知法律”。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强调从实践的形式去理解对象或现实。习近平关于立法的系列重要论述立基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从法律的辩证关系中揭示法律认知的内在逻辑。其创新性贡献主要体现在关于三个基本命题的深刻阐述中:
(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法律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是立法认识论中的重要问题。习近平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正式提出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这一经典论断。该命题的创新性贡献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该论断创造性地将立法活动置于法治的重要位置,揭示了法治是立法认识与立法实践的统一,从而定义立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认识活动。“法者,治之端也。”习近平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这些论述深刻揭示了立法活动之于法治的重要意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立法。通过立法将国家治理的各项制度汇总表现为法律制度体系,就此意义而言,法治即是立法认识与立法实践的统一,立法工作即是一种国家治理的认识活动。
其二,该论断创造性地将立法定义为社会问题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揭示了从实践中认识立法活动,从而定义立法是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诸多论述都是立足于治国理政的宏观层面,在准确把握社会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综合性解决方案。国家立法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实践中的社会问题,立法就是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就此意义而言,立法是对社会复杂问题的客观规律性认识。
(二)以良法,促善治
习近平高度重视良法善治工作,创造性地提出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一重要论断,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指明了新方向。该论断的创新性贡献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该论断创造性地阐释了良法与善治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赋予了良法善治在立法政治哲学上的认知地位。“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些相关重要论述揭示了“良法”与“善治”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法律的良善与否决定了治理效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唯有良法才能实现善治。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引入“善治”思维才能促进“良法” 的制定。
其二,该论断创造性地提出“良法”与“善治”是理性认识与立法实践的关系,揭示了“良法”的“良”是有客观规律、科学性和民主性的认识;“善治”的“善”是切实保障和实现人民权利的实践,从而赋予了良法善治以认识论地位。从认识层次来看,“以良法,促善治”是比“有法可依”居于更高层次的立法认知。在新的历史阶段,习近平敏锐地把握了现阶段我国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变化,提出将立法工作的重心从解决无法可依的数量问题转向实现良法善治的质量问题。良法必须是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符合法定程序、解决实际问题的立法,而善治则是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的治理状态。
(三)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立法认识论领域的重要问题。习近平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正式提出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一认识论命题。该命题的创新性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创造性地提出立法承载着道德理念,揭示了法律与道德的本义及其相互关系,从而说明了立法是理性考量后的认识活动。“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法律是意识形态的具体体现,良法必然要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流道德。立法不能独立于主流社会意识形态,而部分社会意识形态却能够“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道德恰能够反映主流社会意识,社会道义本身就是社会主流道德之义理,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之范畴。因此,习近平强调指出:“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其二,创造性地提出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用法治制度支撑道德,从而赋予了立法对道德实践的重要认识论地位。恩格斯曾指出:“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部分社会道德问题的最终解决方式。习近平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由此强调了立法对道德实践的重要影响。有鉴于此,立法者应当通过立法引领社会价值导向,即通过立法对社会行为进行积极引导,形塑社会道德。
其三,创造性地提出了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的路径,揭示了功能的互补、形态的完备和机制的整合关系,从而赋予了立法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本体论地位。“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的相关重要论述揭示了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统一关系,并将法治与德治两种治理方式统一于立法之中,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等具体形式实现立法对二者的整合。
在立法哲学上,方法论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立法”。习近平运用唯物辩证法阐述法治问题,其立法方法论的核心思想是“统筹兼顾”。“统筹兼顾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科学方法论。它的哲学内涵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零敲碎打调整,也不能靠碎片化修补解决问题,而是必须全面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推进。这些重要论述的创新性贡献主要体现在习近平关于三个基本论断的阐述中:
(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
习近平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立法原则的重要论述,阐明了立法工作应当遵循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基本方法。该论断的创新性贡献主要在于:
一是创造性地将科学立法定位于合规律性,将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定位于合目的性,深刻诠释了立法方法论的“统筹兼顾”思想。立法工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其中科学立法是核心和重点。“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更多体现了“人”的因素,突出了立法活动的人民属性。“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依法立法核心是对立法者活动的合法属性予以关注,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是一切立法权的存在、行使、程序都应当有法律作为依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形成严密的立法逻辑,由此揭示了立法活动内在的政治性、科学性、人民性和合法性。
二是创造性地提出立法活动的内在要求,揭示了立法质量与立法路径选择的辩证关系,从而赋予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在立法工作中的方法论地位。习近平指出:“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立法质量与立法路径选择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重点论与两点论相统一
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体现了重点论与两点论相统一的辩证法。在立法工作中,立法者应坚持两点论,全面看待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犯一点论的片面性错误;应主要把握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而非所有问题,避免犯均衡论的形而上学错误。这一方法论的创新性贡献有两方面:
其一,创造性地提出抓住重点领域立法这个着力点,揭示了立法与全局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赋予了立法在“重点领域”中的方法论地位。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等立法领域被作为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的重点领域。习近平在这些方面的重要论述,将重点领域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带动整个立法工作的发展。
其二,创造性地提出抓住立法质量这个“牛鼻子”、抓住宪法这个总章程,创新性地提出把握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体现了立法在全局与各方关系之间的协同作用,从而赋予了立法在政治哲学上的方法论地位。习近平指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些重要论述将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将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点,将立法工作作为法治体系建设的重点,都体现了重点论与两点论相统一的方法论。
(三)破立并举,统筹立改废释纂
“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集中地体现了习近平“破立并举,统筹立改废释纂”的统筹兼顾思想。这一立法方法论命题的创新性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创造性地提出破立并举,明确立法作为一种方法和思维方式而存在。习近平将“破立并举”这一立法思想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使之能够用于指导其他领域的实践工作。例如,对于反腐倡廉问题,习近平指出:“要坚持查找问题和深化改革相统一,从问题入手,抽丝剥茧,查找根源,深化改革,破立并举,确保公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对于能源领域改革问题,强调“中国将破立并举、稳扎稳打,在推进新能源可靠替代过程中逐步有序减少传统能源,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由是可见,习近平通过提出“破立并举”这一方略,创造性地将立法思想转化为一种方法论。
其二,创造性地提出“立改废释纂”五种立法技术方法,回应了立法方法的实践性、应用性和工具属性,从而赋予了立法在高质量追求的路径选择上的方法论地位。“立改废释纂”是立法活动中常用的具体技术方法,高质量的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立改废释纂的统筹兼顾。习近平指出:“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纂各项工作。”由此可见,习近平在论及立法方法时,一直强调立改废释纂并举,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各项工作。
价值是通过人的实践而实现的。在立法哲学上,价值论要回答的问题是“立法为了什么”。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系列论述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立法的价值观。其创新性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重要论述中:
(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习近平多次强调:“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内核,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价值取向。
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价值导向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基本性质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以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观为指导,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习近平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
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价值导向也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决定的。习近平指出:“事实充分证明,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立法工作的历史中,中国共产党一直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主张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人民是中国共产党坚如磐石的根基所在。
(二)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多次强调:“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并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以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价值追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导向。在立法领域,立法者必须不断回应新的社会诉求,将公平正义贯穿立法全过程。
(三)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治”兼具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双重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既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价值取向,又通过其身的工具价值切实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的实现。
以立法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论断的创新性贡献在于,它创造性地将立法工作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从而赋予了立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价值论地位。习近平指出:“我们要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立法哲学是关于立法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体系化的学问。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在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等诸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全新的时代命题,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哲学的基本问题: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商君书》有言:“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孟德斯鸠指出:法律与政体的性质、原则,法律与地理、气候等自然因素,法律与一个民族的习惯、风俗、自由程度,法律与宗教、人口、贸易等各种因素都存在着不可割裂的关系。这些与法律存在密切关系的诸因素,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立法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一切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要求我们的立法必须讲政治、讲民主、讲科学。讲政治,就是要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社会主义法律站稳人民立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讲民主,就是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社会主义法律真实地反映人民意志,汇聚人民共识,体现人民利益,关切人民美好生活;讲科学,就是要将科学精神融贯于立法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法治发展规律,科学合理地配置公权与责任,科学合理地规定私权与义务。
立法是法治的先导,良法是善治的保障。习近平强调:“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必须准确把握习近平关于立法工作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价值导向,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原文刊发:《国家现代化建设研究》2023年第3期,注释从略。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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